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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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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柳劳社字〔2006〕51号
【发布日期】 2006-08-25
【实施日期】 2006-08-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柳劳社字〔2006〕5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6)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及条件
  (一)第一类对象: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国家限制的行业指:商贸企业中的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服务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二)第二类对象:公益性岗位安排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年龄确定时限截止2007年底),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人员是指到2007年底止,男性50周岁及以上(含50周岁);女性40周岁及以上(含40周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第三类对象:实现灵活就业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就业形式连续就业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人员,包括自雇型就业、独立的劳务小时工、季节工、临时摊贩、家政服务、陪护员和其他零星独立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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