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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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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柳劳社字〔2006〕48号
【发布日期】 2006-08-25
【实施日期】 2006-08-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柳劳社字〔2006〕4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6)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及条件

  (一)第一类对象: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国家限制的行业指:商贸企业中的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服务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二)第二类对象:公益性岗位安排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年龄确定时限截止2007年底),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人员是指到2007年底止,男性50周岁及以上(含50周岁);女性40周岁及以上(含40周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第三类对象:实现灵活就业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就业形式连续就业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人员,包括自雇型就业、独立的劳务小时工、季节工、临时摊贩、家政服务、陪护员和其他零星独立就业人员。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和期限

  (一)第一、第二类对象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第一类对象按企业为所招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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