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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省废物管理中心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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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粤环办〔2006〕78号
【发布日期】 2006-08-25
【实施日期】 2006-08-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省废物管理中心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年1月5日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站):
  省废物管理中心(下简称“省中心”)自1996年成立以来,在各级环保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完成了大量以进口废物为原料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价工作,为国家、省、市环保局的进口废物审批工作提供了科学的决策依据,对加强我省进口废物环境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科学、严谨地做好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工作,更好地为环保行政审批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科学依据,省中心近期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特制定了《广东省废物管理中心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程序》(见附件)。为方便各地环保部门和企业与省中心联系和沟通,提高工作效能、严肃工作纪律,今后企业向省中心委托环境风险评价时,不再单独与省中心现场评价工作人员个人联系,必须由省中心办公室统一受理环境风险评价委托,并由省中心统一安排评价工作人员到企业生产现场核查评价。省中心将自企业委托评价之日起15日内提交环境风险评价报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省中心将在5日内告之原因。
  省废物管理中心环境风险评价工作联系人:黄艳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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