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于2006年8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25日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6年8月2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保障科学决策,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批准以及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批准: (一)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而采取的重大措施或作出的重大部署;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三)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本级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的部分调整;市本级财政决算; (五)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及其重大变更; (六)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年度政府投资总额调整幅度超过百分之十或新增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 (七)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及其变更; (八)撤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同国内外城市和地区缔结友好关系; (十)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批准的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中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