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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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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25
【实施日期】 2006-08-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蒙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促进我县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使矿业监督管理权,负责矿业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工作。县公安、水利、安监、财政、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有关的矿业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条 《蒙阴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应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水利、建设、旅游、土地等规划要与其相衔接。《规划》要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分类规划:
  1、划定矿产资源集中开发区。区内按照市场供求平衡的原则,严格控制矿山数量和矿产资源开发总量,调节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投放量。
  2、设立限采区。区内严格控制新设矿业权,已设立的矿业权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3、设立禁采区。区内杜绝所有矿业行为,对已设矿山进行清理关闭。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蒙阴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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