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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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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06〕133号
【发布日期】 2006-08-25
【实施日期】 2006-08-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郑政文〔2006〕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就业,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  一、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对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我市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将有越来越多的富余劳动力转移出来。目前农民工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等。还存在着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困难等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尽快解决好这些问题,不仅关系着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也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因此,要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坚持把发展劳务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来抓。
  (二)做好农民工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市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
  (三)做好农民工工作,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又要积极促进就近就地转移。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各地实际出发,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具体办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  二、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其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账户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管办法》(豫劳社劳资(2005)10号),认真执行重点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并扩大监督范围。把农民工工资监督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建筑企业。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县(市)区、各单位都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五)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要及时做好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发布工作。用人单位应参照我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标准,不得以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的,要及时给予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也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六)全面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准确摸清企业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底数,建立健全相关数据库,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各类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订立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录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不依法履行劳动用工登记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
  (七)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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