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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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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06〕65号
【发布日期】 2006-08-26
【实施日期】 2006-08-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一体化,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一)实行大病医疗保险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下简称普及型)为主的,以单纯大病医疗保险为过渡的,逐步实现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接轨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参保率达到90%以上。
  (二)积极组织城镇居民、在本地就业或就学并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的企业职工和中、小学生参加合作医疗保险。
  (三)全市各县(市、区)合作医疗政策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参保对象,统一起报线,统一封顶线、统一统筹年度。
  (四)全面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建立市、县(市、区)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实现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接口联网、信息互通,并逐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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