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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江口市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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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丹政发[2006]34号
【发布日期】 2006-08-26
【实施日期】 2006-08-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江口市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丹江口市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丹江口市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的规范管理,保护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乡镇(办、处、区)、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平调、截留、挪用、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转让、抵押农村集体资产。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该组织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属于其它形式的承包。
  第六条  市、乡镇(办、处、区)财政所(经管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监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
  (三)负责承包合同的鉴证;
  (四)调解承包合同纠纷;
  (五)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六)培训承包合同管理人员,保管合同档案和有关资料。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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