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江口市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丹江口市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丹江口市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的规范管理,保护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乡镇(办、处、区)、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平调、截留、挪用、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转让、抵押农村集体资产。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该组织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属于其它形式的承包。 第六条 市、乡镇(办、处、区)财政所(经管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监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 (三)负责承包合同的鉴证; (四)调解承包合同纠纷; (五)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六)培训承包合同管理人员,保管合同档案和有关资料。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