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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巧家县客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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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巧政发〔2006〕91号
【发布日期】 2006-08-27
【实施日期】 2006-08-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巧家县客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国家机关各办、局,昭交运输集团巧家分公司、白鹤滩运输公司:

  《巧家县客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8月27日县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县委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要求抓好落实。

 

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巧家县客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刻吸取“3·28”、“8·09”特大交通事故教训,树立“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增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县委第六次常委扩大会议的要求,特制定巧家县客运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及拥有核载人数10座(含10座)以上自用车的单位纳入客运企业进行管理,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除遵守国家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客运车辆、驾驶员、企业准入制度

 

  第三条 对申请从事客运的车辆须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一)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从事公路客运的主体必须是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

  (三)在本县区域内禁止新审批20座及其以上的客运车辆(除葫芦口金沙江大桥到小江口线路外);

  (四)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按下列程序购车:

  1、向交通运政部门申请营运线路;

  2、向交通运政部门申请购车计划,交通运政部门根据营运线路批准购车车型;

  (五)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购车后,须按下列程序完善手续方可从事营运:

  1、车辆须办理不低于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每个座位不低于20万元的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2、在县安监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收费单后,到县财政局交纳每个座位1000元至3000元的安全风险抵押金(10座以下的微型客车每个座位1000元,10至19座的客车每个座位2000元,20座以上的客车每个座位3000元)和安监部门对运输企业的安全评估意见书;

  3、到交通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4、到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道路客运安全营运许可证;

  (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逐一审核本条的准入条件及其他规定的法定手续合格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

  第四条 对申请从事客运的驾驶员应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持C1、B2初次申领的驾驶员必须有24个月驾龄;

  (三)年龄在50周岁以内;

  (四)驾驶员申请从事道路客运活动,必须有连续5年以上驾龄,3年以上连续安全驾驶的经历,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违法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未满12分;

  (五)经相应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理论、道路考试合格。道路考试大型客车由市级考核,中型客车以下由县级考核;

  (六)持外省、外地驾驶证的驾驶员,需到巧家县从事客运驾驶的,除符合本条(一)至(五)款规定外,还需出具原籍车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或由交警大队通过公安网查询证明其准驾、驾驶经历、驾驶证的真伪、违法肇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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