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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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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枣政发〔2006〕44号
【发布日期】 2006-08-27
【实施日期】 2006-08-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第120号令)和《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负责廉租住房的具体工作。

  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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