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第120号令)和《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负责廉租住房的具体工作。 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