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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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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皖地税[2006]字129号
【发布日期】 2006-08-27
【实施日期】 2006-08-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房产转让收入的确认。对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以纳税人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确认其转让收入。
  二、关于房产购买和转让时间的确认。个人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日期、缴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其他住房的时间,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转让住房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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