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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环境保护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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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咸政办发〔2006〕56号
【发布日期】 2006-07-27
【实施日期】 2006-08-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咸丰县环境保护实施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咸丰县环境保护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咸丰县环境保护实施办法

  为有效保护和改善我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场、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丰县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必须贯彻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环境保护局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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