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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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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06〕131号
【发布日期】 2006-08-28
【实施日期】 2006-08-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单位:
  市质监局制定的《福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福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落实食品加工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11号)精神,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  一、指导思想
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原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做好这次小企业小作坊的专项整治工作。
  二、组织领导
  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为便于工作开展,设立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办公室,挂靠市整规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落实工作。质监、工商、卫生、农业、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  三、工作目标
  把整顿和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作为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的工作重点。通过开展整治工作,使小企业小作坊经营者的知法守法意识增强,生产秩序逐步规范,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系数不断提升,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止,杜绝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确保我市食品质量安全。
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掌握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建立小企业小作坊的基本档案,实行动态监管。
  (二)分类监管,针对不同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三)形成机制,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日常监管机制。
  五、工作安排
  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从即日起至8月 日)。召开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食品加工安全监管员(协管员)制度。按照全市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整治方案,并于8月日前召开相应的整治工作部署会议,层层落实责任,会议对象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人、食品监管员或食品协管员。同时,根据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借助新闻媒体和各种新闻渠道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开展小企业小作坊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切实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调查建档阶段(8月 日至9月30日)。各县(市)区要根据整治方案的要求,由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按照市质监局提供的专项调查表,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进行调查摸底。普查内容为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种类及生产条件等情况。通过普查基本掌握当地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基本数量、证照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建立起小企业小作坊的基本档案,确保实行动态监管。
  调查登记(见附件1)以村(居委会、社区)为单位进行,实行小企业小作坊业主自愿到所在村(居委会、社区)登记和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相关人员调查核实相结合的办法。自愿登记截止时间为2006年9月15日,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相关负责人员在自愿登记期满之后,开展核实调查,先逐家核实自愿登记的情况,再对管辖区内是否存在漏报的小企业小作坊再次进行排查,确保一个不漏。
  调查登记工作结束之后,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认真细致地汇总全乡(镇)、街道小企业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填写专项调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并于2006年9月25日前将专项调查登记表和汇总表一并上报当地整规综合办公室。
  (三)梳理整治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部门要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依照职责,密切配合,按照企业是否证照齐全将本辖区内的企业分为三类,针对不同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具体分五步实施:
  第一步,凡证照齐全的小企业小作坊,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建立监管档案,按小企业小作坊监管的相关规定纳入质监部门的监管范畴;对证照不齐全的,责令限期补齐证照;逾期不办的,按无证照经营提交政府,其中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由卫生部门予以取缔;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但无营业执照的,由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对生产场所属违章建筑,由城市执法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步,梳理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要以村为单位,张贴整治结果的告示,把保留的小企业小作坊、列入取缔范畴的小企业小作坊名单张贴在集镇、村庄的醒目处,告示当地,发动群众举报无证无照小企业小作坊,引导群众消费获准保留的小企业小作坊生产的食品。
  第三步,凡允许保留的小企业小作坊,要建立日常监管的五项基本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1)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和食品安全责任制。限期整改和地处边远地区、允许其有条件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见附件3),明确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伪造食品标识标注,并接受社会监督,承诺其产品只在质监部门批准的范围内销售,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承诺书要张贴在小企业小作坊的显著位置,并报所在地质监局和乡镇存档。
  (2)实行开歇业申报制度。对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开业或歇业时,应该向食品生产加工安全协管员或监管员报告。协管员或监管员要及时向当地质监局和乡(镇)、街道报告。在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当地质监局应组织技术人员等对小企业小作坊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3)实行严密监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要满足食品安全五项基本要求,即地处偏远地区、允许其有条件存在的小企业小作坊要建立基本的管理制度,要符合基本的卫生和生产要求,从业人员要符合基本要求(要具有健康证明,要经过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上岗时要做好个人卫生和防护);原辅材料质量、食品生产加工和运输以及储存应符合基本要求。
  (4)实行食品简易包装并加贴产品销售范围的标签制度。纳入保留并实施监管的小企业小作坊,尽可能通过简易包装后销售,简易包装袋的显著位置要注明销售范围和食品可食用的期限。
  (5)实行保证小企业小作坊生产质量卫生安全的三个环节、四本台账管理制度。三个环节就是要求企业管好进货质量、把好生产过程场地和人员操作卫生、把好依法添加这三个环节;建立四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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