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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科学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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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琼人劳保专[2006]77号
【发布日期】 2006-08-28
【实施日期】 2006-08-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自然科学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琼人劳保专[2006]77号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科协,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自然科学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海南省自然科学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海南省自然科学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海南省自然科学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科协学会部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琼人劳保专[2003]56号)停止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自然科学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含基础科学研究、技术科学研究、应用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研究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于科学事业的精神,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健康状况适应工作岗位要求。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经调查核实,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研究员资格: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一等奖第一名。
  (2)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大课题研究,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的验收。
  (3)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收录2篇。
  (三)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与工作能力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具有系统和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较深的造诣,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学科研究方向,选定某一领域有重要学术意义和科学价值的研究课题或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在学科建设和课题研究中起指导作用。
  3、任副研究员以来,主持过国家或省重点研究课题,能解决本学科领域复杂、重大、关键的科学技术问题,或独立从事过某一专业课题的开创性研究,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国家或省重点科研项目、攻关项目并取得重大进展,或主持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取得显著成就。
  4、能指导副高、中级研究人员进行研究工作。
  (二)业绩成果
  在担任副研究员职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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