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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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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6〕25号
【发布日期】 2006-08-28
【实施日期】 2006-08-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6〕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工作,构建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努力满足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缓解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2.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3.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4.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注重防治结合。
  5.坚持以区级和设区的市级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稳妥推进。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具体目标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晋中等6市力争在2008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四)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是社区、家庭和居民,服务重点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拓展家庭护理、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延伸性服务。
  (五)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超过3万或服务半径过大的地区应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一般以0.5-1.0万人为宜。10万人口以上的街道办事处可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制定。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应按照规划予以新建。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努力满足居民不同层次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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