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政府、镇工作站,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县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县工业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海南省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县政府制定了《澄迈县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澄迈县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县工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海南省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县政府为促进本县工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从省政府借入的工业发展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 (三)使用工业发展资金收回的资金收益。 (四)其他来源。 第三条 资金使用方向 (一)直接投资有较强辐射性、引导性、带动性作用的项目。此类项目必须有独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