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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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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澄府〔2006〕111号
【发布日期】 2006-08-28
【实施日期】 2006-08-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政府、镇工作站,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县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县工业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海南省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县政府制定了《澄迈县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澄迈县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县工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海南省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县政府为促进本县工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从省政府借入的工业发展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
  (三)使用工业发展资金收回的资金收益。
  (四)其他来源。
  第三条 资金使用方向
  (一)直接投资有较强辐射性、引导性、带动性作用的项目。此类项目必须有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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