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发现、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发现、报告、管理工作,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发现率和管理率,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控制我省艾滋病的流行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西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发现、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发现、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发现、报告、管理工作,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发现率和管理率,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控制艾滋病的流行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发现,指通过自愿咨询检测、重点人群监测等方式,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 第三条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西省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赣卫疾控发[2004]26号)执行。按照“筛查免费,确证自愿、自费”原则,筛查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确证检测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四条 重点人群监测是指艾滋病哨点监测、被羁押人员筛查等检测工作。筛查、确证等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 第五条 艾滋病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按江西省卫生厅《关于核定江西省艾滋病抗体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卫计发[2000]172号)执行。 第六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疫情报告按卫生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执行。 第七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管理,是指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医学随访及抗病毒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等医学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性医院、中医院、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所应当建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不具备建立筛查实验室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有产科的妇幼保健机构可设立艾滋病检测点。 第九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所有资料必须保密。 第二章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发现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立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服务中心,承担国家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任务。 咨询检测服务点的设置应符合卫生部《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要求。 第十一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以下重点人群实施筛查。 (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配偶、子女、密切接触者。 (2)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和针具营销中心等部门的就诊者或求助者。 (3)公共场所服务人员。 (4)被羁押人员。 (5)哨点监测人群。 (6)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