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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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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6]33号
【发布日期】 2006-08-28
【实施日期】 2006-08-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方针
  (一)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二、总体目标
  (二)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的要求,加快实施青岛市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到201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和保护制度,建立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及保护名录;全市的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实现信息化、数据化、网络化;城市博物馆群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各区市按国家要求,在文物管理方面做到“五纳入”,确保全市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

三、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工程
  (三)制定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要认真做好文物保护的“四有”工作(即有保护范围、标志、记录档案、保护组织)。全市文物保护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进一步开展文物普查工作,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及时划定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和完善文物保护标志。对不可移动文物,要及时建立文物保护组织,层层签订保护协议书,制定和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各区市要定期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情况,及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的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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