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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保护发展传统工艺美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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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06〕189号
【发布日期】 2006-08-28
【实施日期】 2006-08-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保护发展传统工艺美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保护发展传统工艺美术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二届政府2006年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福州市保护发展传统工艺美术的实施意见
  为保护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范围及品种
  我市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技艺精湛、拥有完整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浓厚的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手工艺品和技艺。我市首批列为扶持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有:脱胎漆器、寿山石雕、软木画、漆画、漆筷、木根雕、玉雕、角梳、角雕、金银首饰、金银箔、竹草编织、美术陶瓷、纸伞、篦梳、灯彩。
  二、搞好行业布局规划,推进产业集聚
  以省会中心城市的技术人才优势为依托,充分利用、整合资源,推进产业集聚。我市“十一五”期间要加快发展以闽侯县竹、木、藤、铁件工艺品、漆器、木根雕、仿古家具,晋安区寿山石雕、软木画、木雕,仓山、台江、鼓楼三个城区珠宝首饰、旅游纪念品、传统工艺品等三大具有区域特色的生产基地,形成寿山石文化艺术展示中心、福州漆艺展示中心二大对外接待窗口,努力打造传统工艺美术生产、销售、研发产业链群,促进我市传统工艺美术朝着产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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