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近年来,我州及各县(市)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保障农民工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但农民工工资偏低、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和纠纷。为进一步解决农民工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06)22号)精神,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曾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工程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工程款未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每年元旦、春节前要开展全州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活动。各县(市)要不断加大农民工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二)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推行企业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