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收缴财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治贿办[2006]2号 各盟市卫生局,卫生厅直属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收缴财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收缴财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规范自查自纠中收缴财物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卫办发[2006]156号)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06]290号)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设立自治区卫生厅开展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廉政帐户,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2001年以来,全自治区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