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价格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社区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