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
莱芜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绿化的具体工作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 市规划、城管、国土资源、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注重景观设计,坚持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中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增加城市绿化的科研投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绿化水平。 第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栽植纪念性林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绿化成果或绿化设施的行为都具有制止、检举和揭发的权利。 第九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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