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2006年度重庆市新增典当行受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经典当〔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08-28
【实施日期】 2006-08-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2006年度重庆市新增典当行受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有关今年新增典当行的工作安排,遵照《行政许可法》和《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新增典当行的审核推荐工作,正确处理发展与规范的关系,积极而又稳妥地推动我市典当业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和推荐程序
  (一)从即日起至2006年9月10日止,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设立典当行的申请。今年商务部下达我市审核推荐典当行设立名额为10户。
  (二)申请材料须经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经委行政审批接件窗口(地址:渝中区人民路252号市级机关综合楼603,联系电话:63899852);业务咨询市经委园区处(联系人:岳玮,联系电话:63899370)。
  根据我市典当行规划布局和发展要求,没有典当行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限推荐一户。
  (三)由典当行审核和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申请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书。
  (四)由典当行审核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