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农牧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统筹城乡发展方略、适应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改革和完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政策体系、投入方式和组织形式,促进新时期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健康发展,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重大意义 农田水利设施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环境、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多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经过广大人民群众长期不懈的努力,农田水利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全区农田灌溉面积大幅度增加,灌排条件得到有效改善,为稳定粮食产量和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我区农田水利仍面临着基础薄弱、投入不足、机制不活等突出问题。一是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仍十分落后,抗御旱涝等自然灾害的能力还比较弱。现有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大都是20世纪50-60年代在旧灌区的基础上改造的,老化失修严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配套率低,支斗渠砌护率仅25%,渠系水利用系数只有0.4左右。引黄灌区还有400多万亩中低产田。二是农田水利的投入不足。我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原有建设标准较低,配套不完善,欠账较多。三是农田水利“一事一议”及农民筹资筹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