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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5号文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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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06〕91号
【发布日期】 2006-08-28
【实施日期】 2006-08-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5号文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做好我省的农民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要求,从山东实际出发,从完善政策与管理、推进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入手,切实解决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农民工问题,逐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和生活环境,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繁荣发展服务业,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统筹城乡就业,推动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树立理解农民工、尊重农民工、善待农民工的意识,消除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坚持转变政府职能,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鼓励各地区从实际出发,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机制建设。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指导性和操作性相统一。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二、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和劳动管理问题
  (三)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的状况,实行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二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使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以上。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小时最低工资制度,充分考虑农民工灵活就业的特点,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监控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行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要求其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要推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多次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设立工资预留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地区、各单位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依法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指导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面掌握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用人单位要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加快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提高劳务队伍职业素质和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力争到2008年6月底,在全省建立起渠道畅通、信息公开、服务全面的劳务分包交易平台,确保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吸纳,将全省建筑行业农民工持证上岗的平均比例提高到60%以上。
  (六)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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