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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沧州军分区关于印发《沧州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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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沧州军分区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沧政字[2006]76号
【发布日期】 2006-08-29
【实施日期】 2006-08-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沧州市人民政府沧州军分区关于印发《沧州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沧政字[2006]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办法》已经沧州市人民政府、沧州军分区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沧州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学生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学生军训)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 48号)、《北京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印发华北地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转发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11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军分区、武装部、驻沧部队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学生军训是对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在校学生进行的军事教育训练,应坚持依法军训,按纲施训。
  第四条 开展学生军训,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四有”新人的客观要求,是开展全民国防教育,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养高素质后备人才的战略举措。学生军训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主席关于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有关文件为依据,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国家人才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生军训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组织学生军训,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军事知识和技能,为国家培养国防后备人才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与接班人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六条 学生军训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是高级中学学生的必修内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成绩要记入学分,纳入学生学籍管理;高级中学学生军训要统一纳入社会实践课程进行,成绩要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学校要把学生军训纳入整体教学计划,实施统一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内容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内容包括集中军事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具体内容和课时安排分别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执行。
  学生军训期间提倡各校参训学生统一着装,对家庭贫困学生,学校应减免其服装费用。有条件的初级中学可本着自愿的原则,按隶属关系向市、县(市、区)学生军训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选择适合该年龄段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的训练项目和授课内容,对学生进行军事训练,所需经费由学校自行解决。

第二章 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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