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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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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保障局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杭劳社退管[2006]180号/杭财社[2006]790号
【发布日期】 2006-08-29
【实施日期】 2006-08-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六城区与萧山区、余杭区退休人员委托代管
  1、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在萧山区、余杭区的企业退休人员和参加萧山区、余杭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在杭州六城区的企业退休人员,可试行委托代管,按照杭州市区统一办法缴纳、核拨经费,落实管理服务。
  上述范围内企业退休人员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需居住一年以上)跨统筹地区,本人自愿要求由实际居住地街道(乡镇)管理服务的,经本人申请(附件一:《杭州市异地居住企业退休人员委托代管申请表》),可实行委托代管。代管协议签订以后,一般一年内不予变更。
  2、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在萧山区、余杭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上述办法试行委托代管时,企业应按杭劳社退(2005)199号文规定缴纳服务经费;按个体劳动者办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服务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市退管经办机构接收人事档案后办理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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