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06〕54号
【发布日期】 2006-08-29
【实施日期】 2006-08-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6〕54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上来
  当前我省农村形势总体较好,党的各项惠农政策得到落实,农民负担切实减轻,干群关系明显改善,农民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提高。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加重农民负担的潜在隐患还没有根本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压力仍然很大。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意见》精神,站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分析农民负担的成因和特点,认真研究,积极应对。各级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要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民主商议,不强迫命令,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坚决杜绝加重农民负担现象发生。
  二、突出重点,全面加强农民负担监管
  (一)全面落实减负政策。要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税费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严格执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农村中小学“一费制”、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要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加强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和村集体收费的监管,适时调整农民负担监管范围。要进一步规范粮食直补、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和村级补助资金发放使用的监管,严禁出现截留、克扣、挪用、拖欠等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国家和省各项惠农政策全部落实给农民和基层。
  (二)强化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村集体“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扩大农村民主和推进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的重要措施。今后,凡是需要农民出资出劳的项目,都要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的范围。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