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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收购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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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十政办发[2006]118号
【发布日期】 2006-08-29
【实施日期】 2006-08-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收购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6]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顺利完成集中收购处置金融不良资产,实现稳定经济、促进企业改革、规避财政风险的目标,根据国家、省关于集中收购、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集中收购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置主体。集中收购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实行领导小组领导下的收购处置主体负责制,即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参加的集中收购处置不良金融资产领导小组,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为集中收购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经营主体。领导小组负责对收购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进行审批、监督和管理。并对收购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奖励。原政府授权由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签订的债权收购或转让合同、协议,其权利、义务依法由市国资公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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