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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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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鲁国税发[2006]139号
【发布日期】 2006-08-29
【实施日期】 2006-08-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6]13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国地税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有关规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现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内容和业务范围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中的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适用于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理的纳税人,业务范围包括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管纳税人的各项税务登记管理事项,主要有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税务登记验换证、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非正常户处理、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理等十类业务。
  对属地方税务局单独管辖的纳税人,如:流转税中只缴纳营业税且所得税属地方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纳入地方税务局单独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纳税人,等等,不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该部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事项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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