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克政发〔2006〕4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州消防工作在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取得了显著成效。重特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开始形成。但是,我州消防安全基础脆弱,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严重滞后,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火灾事故的致灾因素日益增多,维护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繁重,消防工作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问题和矛盾凸现,随时存在可能发生重特大火灾甚至群死群伤火灾的危险。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保障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全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结合我州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核心,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总要求,进一步明确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创建平安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等考评范围,认真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或重特大火灾严重超标的,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二)强化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州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等规定,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一要建立健全行业部门内部逐级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主管领导是本级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内部消防安全负责人和归口管理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二要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教育、民政、文化、卫生、文体、旅游、工商、经贸、建设和铁路、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和下级主管部门的消防监管力度,制定并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展行业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要落实消防安全前置审批制度。建设、安监、教育、民政、卫生、文体、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前置审批和管理的规定,严把行政许可源头关,防止火灾隐患滋生。 四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检查、治理和整改火灾隐患等情况。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相关部门处理。各级政府要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切实发挥部门联动整治火灾隐患的整体效能。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消防监督执法主体作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宣传培训和灭火救援等职责,及时研究判断当地消防工作形势,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报告当地政府解决。公安派出所要切实加强职责范围内的消防监督工作,严格落实消防监督三级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