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县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南京军区与上海、江西等五省一市政府(2002)联字第1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防办赣计收费字[2002]1363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吉市价费[2003]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吉府办字[2003]2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易地建设费的范围及对象。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即住宅、旅馆、宾馆、酒楼、饭店、商场、批发交易市场、学校教学楼及其附属建筑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综合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