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的《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