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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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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劳社秘〔2006〕233号
【发布日期】 2006-08-30
【实施日期】 2006-08-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逐步解决他们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精神,现就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并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必须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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