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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发展循环经济近期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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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6〕76号
【发布日期】 2006-08-30
【实施日期】 2006-08-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发展循环经济近期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6〕7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发展循环经济近期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8月30日

青岛市发展循环经济近期重点工作责任分工
 

  为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青政发(2006)5号),现将我市发展循环经济近期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明确如下:

  一、建立和完善法规政策体系
  1、完善循环经济法规体系。尽快修订现有的资源综合利用法规,开展循环经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建筑节能立法调研。2006年,完成《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和《青岛市资源节约条例》的修订调研工作。2007年,将《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和《青岛市资源节约条例》列入市人大立法完成计划,将循环经济相关法规列入市人大立法调研计划。“十一五”期间,出台《青岛市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条例》、《青岛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和《青岛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同时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建委
  2、建立健全循环经济价格和收费促进机制。建立能够反映资源性产品供求关系的价格机制;严格执行和实施峰谷电价制度;对国家、省、市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及企业,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实行差别电价。“十一五”期间,适时、适度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城市供水价格,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贯彻落实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经贸委、青岛供电公司、市环保局

  二、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长效管理机制
  3、全面推行清洁生产。2007年,清洁生产由工业生产领域扩大到农业和服务业领域;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及污染物排放超标或列入排污总量控制的企业,全部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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