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我区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和材料的划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现对除全国统一列举的通信线路工程、输送管道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设备和材料的划分问题明确如下: 一、“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 (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装置。 设备一般包括: 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管道。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 材料一般包括: 1.设备本体以外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而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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