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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治环境卫生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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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06〕71号
【发布日期】 2006-08-30
【实施日期】 2006-08-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治环境卫生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6〕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清理整治环境卫生大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清理整治环境卫生大行动实施方案

 

  为促进“环境创新年”活动深入开展,加快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步伐,市政府决定结合“环境卫生日”,在全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清理整治环境卫生大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  一、整治目标

  广泛动员机关团体、厂矿企业、驻并部队和社区村庄,彻底清除所有街巷、河道、绿地、屋顶、单位、小区(居民杂院)、市场、村庄、开发区和进出口通道等范围内的积存垃圾和卫生死角。并按照《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办法》要求,认真落实门前责任制,实现市容环境整洁优美目标。

  二、整治范围

  环城高速外侧1000米区域内,包括市辖六区和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及小店镇、西山地区、上兰镇、晋祠镇、晋源新城和主要进出口通道沿线。四县(市)也要在辖区内开展卫生清理整治工作。

  三、整治任务

  (一)各类单位、场所、设施清理整治任务

  1、街办、社区要组织动员驻地单位、物业公司和广大群众,对街巷、厂区和居民区环境卫生进行彻底清理,不留死角。

  2、管线开挖、违章拆除、拆迁建设、开发施工、建筑装修等产生的各类垃圾和残留废弃物,责任单位要及时清除,做到工完场清不残留。

  3、铁路、河道、干渠和进出口通道沿线的垃圾堆、漂浮物,管护单位要彻底清理,不得随意堆放、残留和乱倾乱倒。

  4、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生活垃圾要及时清理,加强日常管理,做到专业收运、日产日清。

 5、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周边各类无主垃圾,要彻底清理整治,达到干净、整洁、卫生。

  6、临街单位、门店要认真落实市容环境门前责任制,做到门前便道、绿地、立面、橱窗、牌匾、遮阳蓬等干净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乱堆放,无痰迹、无杂物,车辆存放整齐。

  7、街道上设置的电话亭、书报亭、电信箱、广告牌匾、交通护栏、电杆等公用设施要管护完好,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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