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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普查专项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药注〔2006〕596号
【发布日期】 2006-08-30
【实施日期】 2006-08-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普查专项工作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注〔2006〕596号


各药品生产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国家局决定在全国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普查专项工作。根据国家局《关于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普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3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药品批准文号普查专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深刻认识这次药品批准文号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并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开展普查工作。
  二、各单位要按照《通知》的规定下载软件、填报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和规范。所填信息应与《药品注册证》或2002年以来有关药品批件内容一致。如《药品注册证》信息有误的,应在上报品种信息中予以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性文件。暂未换发文号的品种,应在品种信息中详细说明相关情况或理由。
  三、各单位应将填报软件自动生成的打包报送文件、药品批准文号普查报告书及药品批准文号普查结果汇总单按时报送我局。上述书面文件一式两份(格式见《通知》),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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