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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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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蚌政办〔2006〕58号
【发布日期】 2006-08-30
【实施日期】 2006-08-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通知
蚌政办〔2006〕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增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服务能力,市政府决定建设全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由气象部门实施,各相关部门积极协助、相互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工作,纳入地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合理规划,统筹安排,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加大投入,完善功能,使其尽早发挥效益。对自动气象站监测设备及其探测环境要提供有效保护。
  二、全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所需经费由省气象局、市政府和县(区)政府按2:1:1比例筹措。其中省气象局、市政府已分别筹措90万元和45万元。各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安排建设项目,落实配套资金。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
 
 
  附件:
全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任务一览表
建设项目
县区
电子显示屏
预警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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