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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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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建房(2006)371号
【发布日期】 2006-08-30
【实施日期】 2006-08-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房管局、规划局、建设局(委):
  经省人大法工委明确答复,现就执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开发建设单位执行交付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规定的适用问题。
  1、省条例施行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项目,交付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标准不适用省条例的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效力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省条例施行前已完成统一规划建设,并竣工交付使用的项目,不适用省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应按当时的规定建设并验收交付使用。
  2、在省条例施行前规划建设或开始建设,省条例施行后竣工交付的项目,应区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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