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房管局、规划局、建设局(委): 经省人大法工委明确答复,现就执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开发建设单位执行交付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规定的适用问题。 1、省条例施行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项目,交付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标准不适用省条例的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效力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省条例施行前已完成统一规划建设,并竣工交付使用的项目,不适用省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应按当时的规定建设并验收交付使用。 2、在省条例施行前规划建设或开始建设,省条例施行后竣工交付的项目,应区别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