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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办发〔2006〕115号
【发布日期】 2006-08-30
【实施日期】 2006-08-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嘉政办发〔2006〕115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加快实现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一体化,现就进一步做好市本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  一、目标任务
  (一)实行大病医疗保险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下简称“普及型”)为主的,以单纯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型”)为过渡的,逐步实现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接轨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各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参保率达到90%以上,其中普及型合作医疗参保率达到70%以上。
  (二)积极组织城镇居民、在本地就业或就学并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的企业职工和中、小学生参加合作医疗保险。
  (三)全面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完善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市民健康信息系统,实行实时结报制度,为参保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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