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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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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6〕28号
【发布日期】 2006-08-30
【实施日期】 2006-08-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6〕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精神,努力构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长效机制,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质量和稳定性,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扶持力度,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减免税收。
  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且持有《残疾人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为社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如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和服务业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员所得可以减征40%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免征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交的收费项目包括:
  1.对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以下简称国家限制的行业),从事加工、修理和其他劳务及从事商业经营确有困难的业户,本人申请,经工商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5.城建部门收取的城市卫生费、占道费;
  6.红十字会收取的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收费;
  7.人防部门收取的人民防空建设“四项收费”;
  8.公安部门收取的驾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9.各级职能部门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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