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阳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枣阳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枣阳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及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财政、交通、建设、水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六条 对项目法人依法自主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核准(审批)手续,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行事前核准、事后备案及重大项目稽查制度。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且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土地出让、产权交易、药品采购、政府采购、大型设备采购等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十五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项目中,属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 (一)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管道、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一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住宅;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