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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30
【实施日期】 2006-08-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  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务机关服务水平和税收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从2006年9月1日起到12月底,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换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换发、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范围
  (一)种类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为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1.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通告之日起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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