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务机关服务水平和税收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从2006年9月1日起到12月底,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换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换发、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范围 (一)种类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为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1.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通告之日起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