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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30
【实施日期】 2006-08-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为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制度建设,现将《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有关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 2006年9月30日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给市政府法制办。
  信函地址: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政编码:236013     联系人:刘建军
  电话(传真)0558-2267055 电子邮箱:fzfljj@tom.com
阜阳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

  附:
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草案)


  1.引  言
 1.1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阜阳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 1.2本标准所称城市容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公用设施、建(构)筑物、施工场地、商店(场)、车辆、摊点、集贸市场、居住小区、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户外广告标志、夜景灯饰和公共场所等构成的城市局部和整体环境。
 1.3在阜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与城市容貌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标准。
 1.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容貌的权利,都有维护城市容貌整洁的义务和规劝、制止、检举损坏城市容貌行为的责任。
  2.城市道路
 2.1道路、桥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及水毁塌等情况,应当及时修复。无障碍设施完好、整洁。各种井盖、水蓖子无缺损,并与路面标高一致。
 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 2.2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 2.3架设电杆、开挖维修道路、疏通管道、疏通沟渠、维修或者铺设管网等要及时清除余(淤)泥、渣土、堆物。
 2.4严禁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下棋、打牌等娱乐活动和看相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
 2.5城市道路两侧、居住小区和公共场所严禁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严禁私自设置电话亭、书报亭等各类亭棚。
 确需设置搭建的,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2.6严禁在主次干道两侧搭建灵棚。主次干道两侧和居住小区不得开设花圈寿衣店。不得沿街鸣放鞭炮、抛撒、焚烧冥纸。
 2.7严禁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从事车辆维修、清洗、钢(塑钢)门窗加工等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的经营活动。
  3.公用设施
 3.1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通讯、防洪、防震等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 3.2交通标志、标线应规范、完整、清晰、醒目,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完好、整洁。
 3.3公共汽车候车亭(站)整洁、美观,站牌字迹清晰,无损坏锈蚀。
 3.4城市中无新架空管线。原有架空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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