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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农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六师五家渠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师市办发〔2006〕47号
【发布日期】 2006-08-31
【实施日期】 2006-08-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兵团农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六师五家渠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师市办发〔2006〕47号
 
 
各团(场)、厂(矿)、公司、院(校),各街道办事处,政法系统各单位,师市机关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师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引导和促进师市农业产业化健康有序发展,师市制定了《农六师五家渠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农六师五家渠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五家渠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大对师市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兵团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结合师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市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师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师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认定作为师市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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