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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征迁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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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06〕32号
【发布日期】 2006-08-31
【实施日期】 2006-08-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征迁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6〕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 《南水北调征迁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南水北调征迁工作考核办法

 为确保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开展,进一步调动各有关乡、镇(街道办)、村征迁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相关乡、镇(街道办)、农业局的征迁工作质量,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征迁涉及的7个乡、镇(街道办)及农业局(以下各项农业局、良繁场均视同于乡镇、村)。
  二、考核依据
  市调水办依据各乡、镇(街道办)征迁工作的工作量、工作难度以及工作完成情况对各乡、镇(街道办)进行考核。
  三、工作任务
  根据国家明确的“各级政府是征迁工作的责任主体”的原则,各乡镇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各项征迁安置补偿工作,具体任务如下:
  1、制定各村安置补偿方案。开好三个会议是制定方案的前提和保证,一是支部、村委会,二是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三是被征占地农户的全体会议。
  2、配合完成核查实物量公示工作。
  3、本辖区内树木、苗木的移栽清理、坟墓搬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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