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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省外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勘查资质登记备案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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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31
【实施日期】 2006-08-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省外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勘查资质登记备案的通告


为加强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地质勘查市场秩序,对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省外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勘查资质登记备案制度。已取得地质勘查资质的省外地资勘查单位,凡在云南省开展各类地质勘查工作的,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必须到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公室(地质勘查处)办理资质登记备案手续,方可在云南省开展相关地质勘查工作。办理资质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登记备案申请;
  二、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所在省国土资源厅介绍信(资质证明);
  四、用章样式;
  五、备案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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