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 吉政发〔2006〕3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4年以来,我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促进粮食生产发展、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做好改革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一)总体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布局,调整结构,整合资源,盘活资产,推进企业战略重组。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搞活粮食流通,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宏观调控需要和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坚持因企制宜,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坚持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落实银行债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坚持依法改革,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坚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三)主要形式: 1.组建公司制企业。产粮大县世行项目、国债投资项目比重大以及区域性骨干企业,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制宜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非产粮大县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可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以及具备资质的其他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造,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2.实行国家所有,租赁经营。对部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国有资产可以实行租赁经营,在进行资产评估后,按评估后固定资产价值,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资产使用费底价,公开招标确定经营者。资产评估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绝不能随意压低国有资产价值。资产使用费优先用于支付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内退人员工资和偿还农发行贷款本息。为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经营者要按经营企业评估后固定资产价值的一定比例交纳保证金。租赁期限以3年为宜。在租赁期间,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对经营不善或擅自违约的,可依法终止租赁合同。 3.产权出售。对于边远、偏僻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整体出售或部分出售。出售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按照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执行。 4.依法破产。严重资不抵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破产。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03)96号和国办发(2005)60号等国家和省里的文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级财政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作为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按照职权分别行使管资产、管人、管事的权利。在各级粮 |